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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发布日期:2016-03-12 14:32:00

泰州市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精神,泰州市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执行行业差别化费率,即根据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类别确定不同的基准费率,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我市目前执行的三类风险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8%、1.6%、2.4%。

调整的主要方面包括:一是明确行业类别,按一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二是降低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6%、1.0%、1.2%、1.4%、1.6%、2.0%、2.2%、2.4%。三是实行“费率就低”原则,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行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初步测算,新费率实施后,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预计降低0.31个百分点,降低企业负担5500万元。

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参保用人单位新基准费率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下降0.31个百分点,预计减轻企业负担6000万元。

另外,对劳务派遣企业和造船业流动就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统一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向两类及以上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照1.6%的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对单类别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以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费率参保。对造船业等工伤风险较高行业的流动就业务工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应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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