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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单位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3 10:59:27

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委、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建设与治理的重要主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体系。确保“十三五”期末,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翻番、突破4000个,每万人拥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数8个,从业人员达50000人、等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数占80%、能够承接70%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创建100个省级示范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形成政府行政监管、单位自律、社会各界监督、党组织政治引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综合监管体制。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确保本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年增长率不低于20%、省级示范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比不低于总量的20%、等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总量的80%以上。到2016年底,全市新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达到200个以上、等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达1000个、省级示范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达30个。

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同等享受《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等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公办事业单位在申请立项、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科研课题招标、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涉及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到位。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社会捐赠时,按照《江苏省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票据规定》(苏财综〔2011〕16号)开具捐赠票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步将服务性、技术性的事项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转移给有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建立健全政府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服务机制,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费用按相关渠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五、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专业运行、项目合作、民众受益”的模式,加快建立市及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孵化基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工作坊等四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指导、项目策划、能力提升、财务托管、网络技术支持等全方位专业服务。市级重点针对全市性、关键性、示范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孵化培育;市(区)级主要为萌芽期和初创期的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场地设备、能力建设、资金扶持和注册协助等资源和平台;乡镇(街道)级以培育公益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要任务;社区级主要孵化培育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投入增长机制,从2016年起,建立社会组织专项发展资金,市和各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500万元和200万元,用于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包括社会组织服务社会项目补助、孵化中心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对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等;其中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资金不低于50%,重点向服务类、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倾斜。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扩大就业、培养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大学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来泰领办民办非企业或签定正式就业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社工类本科生、研究生,参照人才强企政策规定,分别发放3-5万元“购房券”;大学生创办的民办非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单位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经费从市人才强企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区财政各承担50%(靖江、泰兴、兴化等地,其他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将民办非企业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规划,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参政议政,逐步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八、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由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为主体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及其内部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机制和方式,建立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平台。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行业组织,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指导和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自律水平。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项,以及在活动中发现的重要社情动态和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要适时组织先进评比和达标表彰,对自觉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过硬、功能作用明显、社会形象良好、评估等级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九、加强党组织建设。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所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与具体业务工作结合到一起研究、布置、落实、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的总体目标考核。

十、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在市和各市(区)民政部门单独设立社会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保障,建立相对独立、统筹协调、力量匹配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配置执法装备。推进监督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监督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明确职能处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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