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企业联合会关于收取会费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团体财务管理,确保会费的收取与使用公开、合理合法,根据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3123号、民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及本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团体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2.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万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
5.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会员单位确因特殊困难,可向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由理事会议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会费交纳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每年5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经批准后7天内交纳会费。
3.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账户,开户单位:泰州市企业联合会,开户行:工行泰州新区支行,账号:1115020909000121631
4.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本团体将开具由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会费管理
1.本团体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会费,加强管理。
2.会费的使用,本团体会费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其它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性事业。
3.本团体实行由会长审批制度,秘书长负责收支审核。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1.本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新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本办法经本团体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